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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人社部启动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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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3 15:44: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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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68主编 于 2021-10-13 15:50 编辑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部署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加快数字技术技能人才自主培养。
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是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重点项目之一,计划在2021年至2030年,围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集成电路等数字技术技能领域,每年培养培训数字技术技能人员8万人左右,培育壮大高水平数字技术工程师队伍。
该项目主要面向有意或正在从事数字技术领域新职业人员,以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新职业培训教程为基础,依托纳入目录的社会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开展规范化培训、社会化评价,探索建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认证制度。
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以加强数字技术人才培养为宗旨,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取得的相应学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经培训考核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取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纳入各地各部门中级、初级职称认定范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培养与使用、评价与激励相衔接的制度保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办法,兑现相关政策待遇。
据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提供有关信息网络查询服务,内容包括培训机构、评价机构、有效期限、培训评价职业及等级范围、国家职业标准、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信息;同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加强监管,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督体系。
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

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实施办法
为实施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根据《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2021年至2030年,围绕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数字化管理、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虚拟现实、区块链、集成电路等数字技术技能领域,每年培养培训数字技术技能人员8万人左右,培育壮大高水平数字技术工程师队伍。
二、组织领导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指导、分级组织的原则,实施规范化培训、社会化评价,探索建立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认证制度。
(二)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工程指导协调小组)负责项目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组织管理,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推动、多方监督的管理体制。
(三)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组织制定项目实施办法,制定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样式和编码规则,安排部署相关工作,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会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征集遴选发布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目录。
(四)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的具体实施,对在本地区组织的培训和评价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五)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开发国家职业标准、提供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信息网络查询服务等工作。
三、职业培训和评价
(一)国家职业标准是数字技术技能领域从业人员培训和评价的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并制定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各职业均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专业技术等级,分职业、分方向、分等级开展培训和评价。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职业领域的专家学者编写培训大纲和培训教程,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负责出版培训教程,供相关领域培训和评价使用。
(三)培训和评价工作坚持质量第一、以用为本原则,坚持市场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培育壮大高水平数字技术工程师队伍为目标,高标准、高质量规范组织实施,确保培训质量、评价结果经得起社会和市场检验。
(四)培训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培训大纲明确的培训学时、内容和要求,规范开展线上、线下培训,对完成规定学时和内容的学员进行结业考核,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申报条件的学员,按照申报考核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要求,向评价机构诚实守信申报相关职业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培训机构应主动对接评价机构,协调做好学员申报考核有关服务保障工作。
(六)评价机构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审核确认报考名单,科学、客观、公正地组织专业技术等级考核,理论知识考核和专业能力考核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考核合格者获得相应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七)评价机构按照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和证书样式,制作并颁发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电子证书,可将社会保障卡作为电子证书的载体),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的遴选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对项目中的培训和评价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制定职业目录、培训机构目录、评价机构目录,目录向社会公开并动态调整。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机构,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展数字技术技能人员职业培训或评价工作:
1.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建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失信、重大经济纠纷等不良记录。
2.在拟开展培训或评价的职业(行业)领域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公信力、认可度,配有专职工作人员、稳定的师资队伍,配备相应的场地、设备和工具(软件)系统等实训场所、工作现场或线上平台,能开展线上、线下培训或考核。
3.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技术技能人员培训、考核经验,达到年培训、考核技术技能人员2000人次以上的规模。
4.自愿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
(三)培训机构优先遴选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价机构优先遴选相关职业标准开发单位,逐步扩大到管理规范、运行正常、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龙头企业。
(四)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社会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推荐,由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经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工程指导协调小组确定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目录。
(五)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将遴选确定的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面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在技能(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网(网址:www.osta.org.cn)和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公共服务平台(网址:zsgx.mohrss.gov.cn)公布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目录。
(六)列入目录的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有效期限为3年,并在有效期限内按照以下要求具体实施:
1.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应制定培训考核年度计划,年终进行总结,并将总结和年度计划报送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2.培训机构应建设稳定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加大经费投入,配套培训场地和软、硬件基础设施,开发利用线上培训平台,建立学员考勤、质量评估等制度,规范开展培训。
3.评价机构应加强命题专家、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队伍建设,依托现有培训场地建设标准化考场和环境,开发利用线上考核平台,建设考核题库,建立考务管理、考核保密、证书管理等制度,客观、公正、严密组织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将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数据和考核有关情况统计表报属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进行数据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归集后,通过信息报送渠道报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初核,由工程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网。
4.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应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要突出公益性、示范性,按照弥补成本、以支定收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鼓励地方、部门、用人单位和个人等多渠道给予经费支持。
5.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培训和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纸质资料保管不少于3年,电子资料不少于5年,确保培训和评价的过程及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五、政策保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以用为本,建立健全培养与使用、评价与激励相衔接的制度保障,将取得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员信息纳入人才统计范围,兑现相关政策。
(一)参加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取得的相应学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当年度全国有效。
(二)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作为申报高级职称评审的重要参考;取得中级、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纳入各地各部门中级、初级职称认定范围。具体职称认定或衔接办法由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研究制定。
(三)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有关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培训机构目录、评价机构目录等信息纳入本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两目录一系统”,制定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六、服务和监管
(一)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依托技能(技术)人才评价工作网,向社会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内容包括培训机构、评价机构、有效期限、培训评价职业及等级范围、国家职业标准、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等信息。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通过调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培训机构、评价机构及其培训、评价活动进行抽查检查,探索建立以培训出勤率、考核通过率、就业创业成功率等为主要内容的评估机制,构建政府监管、机构自律、社会监督的监督体系。
(三)培训机构和评价机构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发放“培训贷”、夸大培训效果(如包过、不过退费、包就业、包年薪等),不得在目录之外或转包、转让给其他机构开展相关培训评价活动,不得弄虚作假,严禁违规套取或冒领费用。有上述违规行为的,一经调查核实,则退出培训机构或评价机构目录,并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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