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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68主编 于 2019-11-4 19:42 编辑
作者:孟洁 | 刘成伟 | 谭德芳 | 张淑怡
来源:环球律师事务所 一、概述
对于通常会涉及数据资产或相关业务运营的TMT行业,通常会考虑搭建VIE红筹架构进行海外融资或上市。在这些VIE架构中,通常会在开曼群岛设立公司作为海外融资或上市主体。另外,在一些中国企业“走出去”进行境外投资时,有时也会在开曼群岛设立一层SPV持股主体。然而由于海外市场的国情、法律惯例、文化背景等方面存在差异,进入不熟悉的境外经营环境与投资环境必然伴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给企业的海外投资带来了新的挑战,企业不仅要关注境外公司法、税法等方面的规则,还有必要了解当地数据保护方面的法律,增强数据合规和数据安全意识。
鉴于《开曼群岛数据保护法(2017)》(以下简称“DPL”)将于2019年9月30日生效,对于在开曼群岛注册海外融资或上市主体或在开曼设立SPV持股公司的中国企业而言,也有必要认真审视DPL这一开曼新规所可能带来的影响。因为GDPR已经实施一年多了,很多规则已经被大众较为熟悉。因此,在各国新出台数据保护法时,基本都会先拿它来作为衡量尺子,以评判新法的保护力度与处罚重轻。本文也不出例外,通过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GDPR”)与DPL进行对比,介绍DPL数据保护法的内容和特性,尤其是为中国公司通过VIE的方式去开曼群岛注册公司时应当遵守的数据保护法律规则提供合规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