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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智慧城市建设总体架构》深圳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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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8-2 17:52: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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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68主编 于 2021-8-2 18:37 编辑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相关工作,实施智慧城市的顶层规划设计,通过构建“建设架构”,明确智慧城市需要建设哪些内容,需要构建哪些层次要素,每个层次要素如何作为上层的数据和信息来源,下层要素如何对上层提供支撑,各要素需要具备的功能或能力,通过架构内容的实施提供对智慧城市建设的柔性支撑,以满足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更高要求,在龙华区实施智慧城市建设探索实践基础上,由龙华区政数局牵头,我院组织相关单位共同起草了《智慧城市建设总体架构》标准。该标准于2020年5月成功立项深圳地方标准,自2020年5月~2021年7月期间,开展了相关调研,召开了多次工作组讨论会议并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面向社会进行广泛意见征集。
请各有关单位填写《意见反馈表》,并于2021年8月16日前将《意见反馈表》反馈至我院,逾期无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杨舸
联系电话:0755-83244654
电子邮箱:yangg@sist.org.cn/58474654@qq.com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2021年7月27日

相关附件:





智慧城市建设总体架构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慧城市建设的术语、定义及缩略语,总体原则、总体架构、基础设施、支撑平台、能力中台、应用中台、应用及支撑体系。
本标准适用于市级及区级智慧城市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061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GB/T 30850.3 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第3部分:网络建设
GB/T 32419.1 信息技术SOA技术实现规范 第1部分:服务描述
GB/T 32419.2 信息技术 SOA技术实现规范 第2部分:服务注册与发现
GB/T 34678 智慧城市技术参考模型
GB/T 34960.5 信息技术服务治理 第5部分:数据治理规范
GB/T 34982 云计算数据中心基本要求
GB/T 36333 智慧城市顶层设计指南
GB/T 36620 面向智慧城市的物联网技术应用指南
GB/T 37043—2018 智慧城市 术语
GB 50174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      
3 术语、定义及缩略语
GB/T 37043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术语和定义
3.1.1 
智慧城市 smart city
运用信息通信技术,有效整合各类城市管理系统,实现城市各系统间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推动城市管理和服务智慧化,提升城市运行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城市居民幸福感和满意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创新型城市。
[选自GB/T 37043—2018《智慧城市 术语》]
3.1.2 
智慧城市建设总体架构 smartcity construction overall architecture
从基础设施、平台层、应用层、支撑体系等维度出发,对智慧城市建设所采用的核心技术要素及要素间关系进行整体性、抽象性描述。
3.1.3 
数据中台
是链接数据,赋能业务,利用数据技术,提供一系列组件化、模块化、通用性能力的数据组件或模块的集合。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2G:第二代移动通信技术(2th Generation Mobile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3G: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3th Generation Mobile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4G: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4th Generation Mobile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5G: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th Generation Mobile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AI: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BI:商业智能(Business Intelligence)
CPU:中央处理单元(Central Processing Unit)
GIS:地理信息系统(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GPU:图形处理单元(Graphics Processing Unit)
ICT:信息通信技术(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NB-IoT:窄带物联网(Narrow Band Internet of Things)
NPU:神经网络处理单元(Neural-Network processing Unit)
PaaS:平台即服务(Platform as a Service)
PON:无源光纤网络(Passive Optical Network)
SDK:软件开发工具包(Software Development Kit)
远程控制:虚拟私人网络(Virtual Private Network)
4 总体原则
智慧城市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a)  优化新型基础设施,赋能城市高质量发展:推动通信网络、物联终端、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等新型基础设施的建设、整合与提升。积极推广 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民生服务、城市治理、产业经济、生态宜居等领域的应用,提升公共服务便捷化和城市治理精细化水平,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b)  融合共享、统筹集约:以实现数据融合、业务融合、技术融合,以及跨部门、跨系统、跨业务、跨层级、跨地域的协同管理和服务为目标,综合协调,推进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应用系统整合,实现网络、平台、数据、运营、安全等的统一,提升资源利用水平和运转效率;
c)  绿色发展、融合创新:以“节能环保、低碳循环”为导向,充分利用各种先进信息技术,积极开拓探索推动城市治理模式与经济发展、民生服务相融合,将智慧城市作为创新驱动的载体,推动统筹机制、管理机制、运营机制、信息技术创新。
5 总体架构
5.1 概述
智慧城市建设总体架构是支撑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指导性技术框架模型,由如图1所示的基础设施层、平台层、应用层、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政策及标准规范体系、统一运维/统一运营体系等模块,以及各个模块所包含的系统、组件、设施、应用等组成。
                              
图1 智慧城市建设技术框架模型
5.2 基础设施层
基础设施层包含智慧城市建设所需的物联终端、边缘数据中心、网络互联、云数据中心等各类基础设施。基础设施层的层次要素描述如下:
a)   物联终端:由感知模块、应用处理器模块、通信模块等构成。感知模块提供对环境空间的智能感知能力,对城市范围内基础设施、环境、建筑、安全等方面进行状态监测和信息采集;应用处理器模块完成感知数据的计算以及业务控制逻辑处理;通信模块负责建立通信链路,进行感知数据和控制命令的传输;
b)  边缘数据中心:包括部署边缘数据中心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和网络资源。为感知终端设备提供更快的服务响应,更高的信息处理效率,满足实时业务、应用智能、安全与隐私保护等应用需求;
c)  网络互联:包括政务外网、业务专网、物联专网、互联网等。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大容量、髙带宽、高可靠的光网络和全城覆盖的无线宽带网络所组成的网络通信基础设施;
d)  云数据中心:包括部署云数据中心所需的场地和设施,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和网络资源。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统一的数据存储、计算和共享,以及应用系统集中所部署和管理的基础设施与资源。
5.3 平台层
平台层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应用中台、业务中台、数据中台、能力中台等各类支撑平台。平台层的层次要素描述如下:
a)  应用中台:为上层应用提供公共的基础组件、集成组件,统一的API,并集成各类系统,支撑应用系统的开发、整合和应用;
b)   业务中台:以组件化方式封装并提供共性核心的业务能力,实现服务在不同场景中的业务能力重用,以接口的形式提供给前台使用;
c)   数据中台:提供智慧城市资源目录管理、数据采集接入、数据共享交换、数据资源库、数据融合、数据治理、数据分析、服务目录管理、数据服务支撑、数据资产管理、数据运营等的能力和服务;
d)   能力中台:为上层业务系统提供通用的ICT能力支撑,包括物联感知管理、融合通讯、视频共享、城市信息模型、地理信息、人工智能(AI)、区块链等。
5.4 应用层
应用层包含智慧城市的管理、治理、服务等不同领域的业务应用,包括城市运行管理中心,以及民生服务、城市治理、产业经济和生态宜居等四大类应用。应用层的层次要素描述如下:
a)   城市运行管理中心:集成城市大数据运营、综合管理、市民服务、应急协同指挥等功能,形成技术、业务、数据的高度融合,为应用提供跨层级、跨区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综合协同的管理和服务;
b)   智慧城市业务应用:涵盖“民生服务”、“城市治理”、“产业经济”和“生态宜居”四大类应用。在一级分类下,根据对象、职能、行业领域可包含二级、三级或多级业务应用。依据城市发展战略定位、目标和管理需求可将不同应用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范围。
5.5 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统一的安全保障体系,实现智慧城市的信息系统、数据、应用与服务、数据资产、以及整体的安全性、完整性、可靠性等。
5.6 统一运维/统一运营体系
为智慧城市提供统一的运维/运营管理机制,涉及基础设施、平台、应用各个层级,确保智慧城市整体的建设管理和长效运行。
5.7 政策及标准规范体系
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政策依据和标准支撑。
6 基础设施
6.1 物联终端
6.1.1 感知模块
感知模块包括图像类传感器(视频摄像头)、环境类传感器、压力传感器、位置传感器等,通过对物体进行感知提供其表征、运动状态、环境等状态监测、信息采集,并对获取的信息进行数字化编码,将感知数据传送到上层网络,使智慧城市的各个应用具有信息感知的能力。
6.1.2 应用处理器模块
应用处理器模块具有业务逻辑处理和感知数据计算分析功能,通过对身份、位置、图像、环境等方面感知数据的计算处理,进行初步分析, 并将处理后的感知数据传送到上层网络。根据应用处理器能力可分为功能型和智能型两类,功能型应用处理模块完成业务的控制和处理计算,智能型应用处理模块加载各类应用模块,可支持图形交互界面和Android或Linux等智能操作系统,完成计算复杂的业务处理。
6.1.3 通信模块
通信模块负责建立通信链路,将感知数据及时传输到应用平台。通信模块分为有线和无线两类,有线类型包括双绞线、光纤、PON、RS232、RS485等;无线类型包括蜂窝通信和短距通信,蜂窝通信包括NB-IoT、2G/3G/4G/5G等,短距通信模块包括WiFi、蓝牙、ZigBee等。
6.2 边缘数据中心
6.2.1 场地设施
边缘数据中心宜在靠近终端和用户侧部署,可与物联终端、网络基站、通信机房等城市基础设施协同部署。场地设施设置应确保场地内部电子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统筹场地设施全生命周期设计、建设、运维、管理要求,提供与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匹配的物理条件支撑。
6.2.2 计算资源
包括服务器等硬件资源,数据库、中间件、应用等软件资源,以及资源调度、统一服务等平台资源。边缘数据中心针对时延敏感型数据业务,实现设备、传感器、控制系统、业务系统等不同来源数据的快速采集、汇聚、计算,为用户提供更快捷的计算结果,降低云数据中心的计算负载。计算资源应与云数据中心计算资源协同配合,可被编排、调度、监控,并具有弹性扩缩容的能力。
6.2.3 存储资源
边缘存储将数据分散存储于邻近终端的边缘数据中心,缩短数据存储距离,为边缘计算提供高速低延迟数据访问能力。存储资源具有用于分布边缘点的分布式数据存储和用于边缘点的超融合数据存储形式,并可被监控以及进行弹性扩缩容。存储资源应与云数据中心存储资源协同配合,可实现多边缘点间存储资源统一调度。
6.2.4 网络资源
网络资源具备统一的抽象描述方式以及监控、故障恢复能力,当面向终端侧低时延业务需求是,可减少网络流量和往返延迟。宜按照GB/T 32419.1中的服务描述要求,GB/T 32419.2中的服务注册与发现要求,对已封装及编制完成的业务构建服务并进行服务描述、注册和发现。多个边缘数据中心之间应具备网络资源的统一纳管和调度能力。
6.3 网络互联
6.3.1 政务外网
政务外网的建设应符合GB/T 21061和GB/T 30850.3中的规定。
6.3.2 业务专网
基于主流宽带频谱,建设在物理隔离的传输介质上,融合传统窄带专网,面向特定用户在特定区域内提供安全性通信连接。以公专并举为原则,在建设初期尚未全域覆盖或区域信号强度较弱时,通过公网或其它接入方式,实现专网的全域覆盖。支持政务外网、公网、物联网、以及短波/超短波无线电等多类型网络接入融合,适应政务办公、公共安全、应急通信、社会治理等政务场景以及城市重点垂直行业需求,形成具有可管、可控、可靠、可信的全域、融合业务专网。
6.3.3 物联专网
物联专网的建设应符合GB/T 36620中的规定。
6.3.4 互联网
互联网应符合GB/T 34678中的规定。
6.4 云数据中心
6.4.1 场地设施
云数据中心采用规模化、集约化部署,并符合GB 50174、GB/T 34982中相关规定。云数据中心场地设施设置应确保场地内部的电子信息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能环保,充分考虑与深圳地区环境的适用性,提供与计算资源、存储资源、网络资源匹配的物理条件支撑,并应对后续功能或规模扩展做合理预留。在取得最大化的能源利用率的同时造成最小化的环境影响,并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
6.4.2 计算资源
云数据中心主要面向非实时、长周期数据业务,实现对城市多场景、大规模数据的计算、分析与价值挖掘,并完成边缘应用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计算资源包括硬件、软件和平台资源等,可提供对虚拟化技术的支持,实现资源的动态调配,具有弹性扩展能力,满足用户对计算资源不断增长的需求。
6.4.3 存储资源
提供大规模数据云存储空间,支撑平台应用层数据存储需求,定期接收存储边缘端数据。存储资源包括块存储、对象存储、分布式存储和超融合存储等形式,可提供对虚拟化存储技术的支持,并实现异构存储统一整合和分级共享,能够快速为用户部署存储空间,具有弹性扩展功能,支持故障报警、降级运行、快速重建。
6.4.4 网络资源
网络资源包括互联网、政务外网及专网等,宜具备统一的抽象描述方式、监控、故障恢复能力,并按照GB/T 32419.1中的服务描述要求,GB/T 32419.2中的服务注册与发现要求,对已封装及编制完成的业务构建服务进行服务描述、注册和发现,支持多样化业务需求。
7 支撑平台
7.1 数据中台
7.1.1 资源目录管理
资源目录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提供资源注册、目录发布、目录变更、目录申请等管理功能;
b)  对于有信息化系统支撑的数据资源可自动生成目录信息;
c)  对于无信息化系统支撑的数据资源,可通过手工录入目录信息,并结合编目规则自动生成目录资源编码;
d)  资源编目参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要求执行。
7.1.2 数据采集接入
应根据数据类型、数据时效要求等采用相应的数据采集接入方式,数据采集接入可包括以下方式:
a)   通过共享交换的方式汇聚各部门的结构化数据和文件数据;
b)  通过数据直报的方式汇聚电子文件数据并解析入库;
c)  通过实时数据采集方式汇聚物联网等数据;
d)  通过网络爬虫等方式汇聚互联网数据。
7.1.3 数据共享交换
数据共享交换应满足以下要求:
a)  根据实际业务需求,提供服务接口、库表交换、文件交换等多种方式,建立数据需求方与数据提供方之间的数据共享交换通道;
b)  明确共享交换的数据资源与资源目录之间的映射关系,确保共享交换的数据资源都已编目。
7.1.4 数据资源库
应根据数据应用需求对数据资源进行分类建库,可包括基础库、主题库、专题库等。数据资源库建设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基于“高频、高跨、刚需”等原则,抽象多场景应用的共性数据,建设基础库;
b)   基于具体业务场景,抽象场景涉及的实体对象、行为动作、业务单据、属性状态等数据,建设主题库;
c)   基于治理后的“可信”数据,根据统计分析、模型训练、关系图谱、核查比对、全景画像、标签标注等场景化数据使用的需要,建设专题库,在专题库中进行场景化数据开发。
7.1.5 数据融合
数据融合应具有对多源数据进行数据质量稽查、问题数据修复、数据标准化转换等能力,并基于目标数据模型进行数据关联和匹配融合,形成统一的基础数据和主题数据,实现多源异构数据的“确权、确信”,并具备数据集成管理、数据质量评估、数据标准转化、数据模型映射、数据比对分析、数据融合策略等功能。
7.1.6 数据治理
数据治理应从元数据管理、数据标准管理、数据质量管理、数据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参照GB/T 34960.5中的规定执行。
7.1.7 数据分析
数据分析应具备指标管理、BI分析等能力,并根据业务需求设计业务模型、数据模型、算法模型,支撑数据统计、预警预测、关系图谱、专题分析等数据分析服务。
7.1.8 服务目录管理
服务目录是数据服务的基础支撑,服务目录管理应具备服务封装申请、服务注册、服务发布、服务消费申请、服务目录统计等能力。
7.1.9 数据服务支撑
数据服务支撑应具备服务任务创建、服务任务启停、服务任务监控、服务运行统计等能力。数据资源库和通过API服务等方式接入的数据应遵循接口优先、最小数据集等原则对外提供数据服务,支撑智慧城市中的民生服务、城市治理、产业经济等不同场景需求。
7.1.10 数据资产管理
数据资产管理应对数据资源生命周期进行规划设计、过程控制和质量监督,并具备数据标签管理、元数据管理、查询管理、全文检索引擎等能力。
7.1.11 数据运营
数据运营应建立相关流程和制度,提供业务调研和数据调研、共享交换、数据归集、数据治理融合、数据应用等服务,形成标准化的需求分析、服务实施和成效评价等能力。
7.2 业务中台
7.2.1 业务定义
业务中台提供对业务事项的梳理和定义功能,包括:事项中心、通用支撑管理和业务协同管理等。业务中台在汇聚多类型业务的基础上,还具备通过业务协同管理提供融合业务的定义和管理能力。
7.2.2 事项中心
事项中心具有对各类事项的定义及管理能力,包括:基本信息、输入材料、输出材料、关键状态、事项订阅信息等。具备对于政务服务事项、监管事项、城市运行事项、协同办公事项等多类型事项的定义能力,以及在通用信息定义的基础上,对于不同领域事项的个性化定义能力。
7.2.3 通用支撑管理
具有对不同业务领域和职能部门事项的统一管理,以及对事项业务领域、租户、相关应用的管理功能。
7.2.4 业务协同管理
具有在汇聚多类型业务的基础上对融合业务的定义和管理功能,具备事项监听管理、跨事项协同管理等能力。
7.2.5 业务引擎
具备规则运算、流程调度和数据交换等能力,可将业务数据分发流转到不同相关方和应用系统,并在运行过程中建立关联。
7.2.6 规则运算
可预定义好的事项处理机制模型,在业务系统事项处理过程中实时读取规则,并运算获得所处理业务的处理路由。
7.2.7 流程调度
具有业务事项发起后,根据业务事项处理路由,进行关联事项之间的调度功能,并按以下规则进行流程调度:
a)   事项之间在业务中台有关联关系的,由主事项发起,流程调度根据规则分解,对事项分拨形成子事项;
b)  事项之间无必然联系的,由源头事项发起,在事项进程变更状态过程中,触发业务中台预定义好的事项监听规则,通知触发监听事项。
7.2.8 业务服务
通过API接口调用方式提供事项上报、事项流转、事项查询、事项智能化等业务服务,支持以下服务内容:
a)   政务服务。提供事项发布、情形引导、一件事申报、AI审批、办件运行、办件统计分析等服务;
b)   监管服务。提供事项信息、对象信息、信用信息、行为运行、双随机抽取、风险预警规则等服务;
c)   城市运行。提供事项运行、智能分类分拨、智能发现、智能查重等服务;
d)  协同办公。提供事项信息、办件运行、办件统计分析、事项调用等服务。
7.2.9 业务运营
业务运营包括业务监察,如业务运行监控、预警、督办;统计分析,如业务运行数据的分析、挖掘、预测和可视化呈现等功能。业务中台运营数据可通过可视化大屏进行展现。
7.3 能力中台
7.3.1 物联感知
应具有感知资源规划、状态管理、交互控制、物联资产管理等功能,提供城市物联感知数据的汇聚、存储、共享与管理服务,实现城市统一感知设备管理。面向智慧业务,提供感知数据集成、共享交换及数据产品、GIS分析、物联空间分析、物联服务调用、业务编排等物联应用服务。实现统一物联连接管理,实现基于物联业务及链路管理的智慧运维管理。
7.3.2 融合通信
融合通信作为智慧城市融合指挥的核心,可实现多语音网络、多终端的语音、多视频系统的全链接,实现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各种集群终端、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等不同通信设备之间的互联互通,通过多种网络融合的语音和视频通信,实现对城市事件处置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应急决策信息的快速传达。
7.3.3 视频共享
依托视频联网应用服务平台,将各类独立的视频监控资源合理有效地整合,形成跨区域、跨部门的视频联网应用,对政府管理服务指挥中心在指挥调度、决策分析等方面的提供技术支撑。
7.3.4 城市信息模型
应实现城市全要素数字化和虚拟化、城市状态及其更新的实时化和可视化、城市管理决策协同化和智能化,形成物理维度上的实体世界和信息维度上的虚拟世界同生共存、虚实交融,具有能力模型共建共享、数据共建共用、应用共建共生的能力,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全生命周期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管理和运营提供保障。
7.3.5 地理信息
地理信息系统集数据处理与服务发布于一体,以地理空间数据为基础,对接数据中台,提供城市多源异构二三维数据的导入、处理、建库、质检能力;并以行业标准服务接口的方式,向上层应用统一提供地图、数据、三维、矢量瓦片、空间分析、网络分析等GIS服务功能,以满足智慧业务中各类城市地理数据的交换、转换与共享的需求。
7.3.6 区块链
区块链服务平台应进行统一的规划、设计、建设及使用,形成平台管理、技术、接入、安全以及运维的体系应用,并符合以下要求:
a)   具有分布式记账、存储管理、加密、共识、智能合约、用户认证等功能;
b)   可提供服务实例、实例状态上报、联盟链管理、智能合约管理、信息查询、证书文件下载、SDK下载等服务接口;
c)   具有基础硬件、基础软件、密码算法、节点通信、共识协议、智能合约等的安全管理功能;
d)   具有联盟、区块链平台、区块链平台相关软硬件、智能合约、账本数据等的维护和管理功能。
7.3.7 人工智能
AI能力中台向智慧城市应用提供AI资源治理能力、AI模型管理能力和AI服务开放能力,保证在智慧城市总体架构下能够有效管理数据、算法、算力资源,提供统一的模型管理方法和快速部署和调用AI应用的能力。
a)   AI资源治理能力能够提供数据、算法、算力资源的管理、调度和监控功能,实现分布式的、统一的、鲁棒的、可灵活扩展的、体验友好的AI资源治理体系,向智慧城市整体运维体系提供接口、模块以及工具支撑;
b)   AI模型管理能力提供模型开发过程中标准化的管理能力,包括模型版本管理、模型试用、模型发布到算法仓库、模型评测等功能;
c)   AI服务开放能力能够提供模型发布和浏览、应用创建和管理、应用部署、统一接口访问和应用监控功能,满足智慧城市云、边、端多级应用对AI能力的方便灵活调用。
7.4 应用中台
7.4.1 统一门户
应建立统一的城市运行管理门户设计,提供统一的框架、流程、图标、色彩、版式、字体等设计功能模块。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应具有以下功能:
a)   提供大数据可视化交互系统、城市体征智能建模、综合指挥一张图、协同调度、资源管理、应急预案管理等功能模块;
b)  应支持移动应用开发构建的能力;
c)  应支持基础通信能力集成,包括即时消息、语音呼叫、视频、邮件等;
d)   应支持事件告警能力集成,包括事件告警管理、功能处理等。
7.4.2 统一用户
应具有统一用户身份管理、认证管理、权限管理、安全审计等功能,达到多个应用之间的用户认证统一管理、高效集成、安全监管,实现一体化身份融合,具体描述如下:
a)   应建立统一身份认证融合平台,提供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在异构的服务平台中实现集中和便捷的身份认证、单点登录、身份管理、资源管理和集中审计。
b)  应建立账户身份和不同核验方式的可信等级,由业务系统判断当前所使用的账户核验的可信等级是否满足业务办理要求。
c)  应围绕可信数字身份整合各种核验方式,建立面向公众用户(自然人、法人)的统一身份认证平台账户库,实现“一次登录,全市通行”,满足智慧城市App、小程序等移动端应用的身份认证及公安人像识别认证的需求,在统一用户身份认证融和平台中提供统一身份认证小程序对接模型,在移动端可完成登录,注册,核验等操作。
7.4.3 统一物流
统一物流服务平台应形成统一物流管理能力,支持与统一支付平台的交互、物流费用电子支付与物流智能对账功能。
7.4.4 统一印章
统一电子印章平台应兼容各类办公、网页、签章、表单、图纸等多种电子文档格式,支持各应用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上对文档或信息内容进行电子签证和验证,并通过签章服务器进行签章操作日志记录,对密钥盘和签章进行统一的管理。
7.4.5 智能网关
应具备高可用性,易用性,稳定可靠,跨网无需远程控制,访问零信任,可实现标准化身份认证和权级管理,操作审计的回溯,应用及安全的管控。
8 应用
8.1 概述
智慧城市应用划分为民生服务、城市治理、产业经济和生态宜居4大主题,由支撑平台提供应用所需的数据资源、技术能力、业务模块和应用组件,并与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实现联动协同。
8.2 民生服务
民生服务应整合城市民生服务,打造统一的城市服务入口,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能力。面向市民提供养老、社保、水电气等重点领域民生服务,面向企业提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等利企服务,推进公共服务“一屏享,一体办”。
8.3 城市治理
城市治理应用应整合城市治理领域系统,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形成纵横协同联动的智慧治理体系,支撑全市执法业务一体化,包括智慧警务、智慧市场监管、智慧交通、智慧司法、智慧应急、智慧金融监管等应用领域。
8.4 产业经济
产业经济应用需聚焦城市产业,以信息化技术手段整合产业链资源,推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包括:智慧园区、智慧农业、智慧产业等应用领域。
8.5 生态宜居
生态宜居应用需建立生态环保“测管治”协同机制,提升生态环保综合执法效率,包括空气、水质、污染天气、地质灾害、水旱灾害、公园管理等应用领域。
8.6 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应充分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通过对数据的实时归集、监测和分析,实现对城市整体状态的即时感知、全局分析和智能处置,以满足城市治理现代化、精细化的需求。
城市运行中心应具备信息展示、实时监测、决策分析、协同指挥和公共管理功能,并符合以下要求:
a)   信息展示:通过可视化数据模型方式展现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城市治理、产业发展等领域的相关信息和城市整体态势,以满足城市管理者各层次的业务数据可视化需求。
b)  实时监测:基于5G网络、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基础设施,采集城市实时数据,构建城市运行监测指标体系,通过设置监测指标安全阈值,实现城市风险预警。
c)  决策分析:基于城市大数据归集和汇聚,进行数据挖掘、信息处理、分析计算,通过建立健全数据辅助决策机制,为城市管理者提供全面、实时、科学的决策支持。
d)  协同指挥:通过整合跨领域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实现跨部门协同指挥,为事件的指挥调度、任务反馈、过程监督、事件总结提供支撑。
e)  公共管理:应支撑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分级分类分岗建设,创新政府决策方式和社会治理模式,建立健全日常管理机制,完善权限设定。
9 支撑体系
9.1 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9.1.1 网络保障体系
应合理管理和分配网络资源,防止滥用网络资源导致网络瘫痪,抵御病毒、恶意代码等对网络发起的恶意破坏和攻击,实现安全区域划分和边界安全防护,保障网络系统硬件、软件稳定运行;部署安全防御系统,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提供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构建统一的安全管理与监控机制,统一配置、调控整个网络多层面、分布式的安全问题,提高安全预警能力,加强安全应急事件的处理能力,实现网络安全的可控性。
9.1.2 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信息化平台应按等保三级的要求建设,且可提供主机、应用、虚拟化、数据等的安全服务;数据在存储与传输的过程中应具有防篡改措施;智慧城市敏感信息应依据YD/T 3473进行的内容定义及分类,并根据应用需求进行脱敏等级划分和建立相应的脱敏规则。
9.2 政策和标准规范保障体系
9.2.1 政策保障体系
应符合GB/T 36333中的规定,并遵循智慧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法规与指导意见,使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符合国家及地方发展战略,同时随着技术与事业环境因素的更新,政策法规的变化而进行更新。
9.2.2 标准规范保障体系
应符合GB/T 36333中的规定,并遵循现有国家、行业与地方标准,并对标国际,使智慧城市建设标准接口统一,并随着技术与环境因素的变化,更新相关标准。
9.3 统一运维和统一运营体系
9.3.1 运维
应建立统一的运维服务体系,提供满足需求、响应及时、安全可靠的运维保障服务,包括为保障业务应用的顺利部署、开通,以及网络、硬件、软件、数据、机房环境等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而进行的一系列策划、实施、检查与改进过程。
9.3.2 运营
应建立统一的运营体系,可包括运营规划、ICT资源运营、业务运营、用户运营、运营管理、生态运营等功能模块,具体描述如下:
a)   运营规划:应对当前政务信息化的现状流程、软件成熟度、现状与目标差距进行分析,明确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目标、方向、方法以及评估、分析、规划、建设等方面的过程。
b)  ICT资源运营:包括基础设施运营、服务运营等政务信息化资源运营,符合ICT资源运营方和委托方的相关安全和技术要求,可提供信息统计分析功能。
c)  业务运营:包括应用、数据、平台等运营内容。应用运营通过统一的开发资源,提供代码托管、代码检查、编译构建等能力;数据运营支持资源梳理、数据确权、数据交换共享、数据开放、数据交易等功能。平台运营应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和组织,支持跨部门的信息整合、综合展现、业务协同。
d)  用户运营:根据用户的需求设置运营活动与规则,具有通过用户行为分析绘制用户画像的能力,并可为用户管理、内容运营、活动运营、体验管理等运营的内容与活动提供支撑。
e)  运营管理:包括项目管理、需求管理、质量管理、业务管理、运营评价等活动,应对运营过程中提供服务的效率、效益、效果及能满足运营要求而持续提供服务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量与评价,并符合安全合规和业务连续性要求。
f)  生态运营:包括生态建设、生态治理等活动,应统筹生态建设所需的人员、技术、资源等要素,优化生态资源配置,形成业务、服务等生态关系,符合运营的灵活性,智能化和集约、有序、高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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