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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进阶]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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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5 21:23: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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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高某在打离职官司时,拿出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称月工资4000元,公司则提出质疑,称高某月工资2000元。近日,通州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判其按4000元标准付钱。

高某曾是一家网络公司的客服人员,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获得支持。公司不服,起诉称高某月工资2000元。但高某出示了一张加盖有网络公司公章的收入证明,显示其月工资4000元。

网络公司认可公章的真实性,称这是高某买房时,为了能从银行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而要求公司出具的,公司为了帮高某才出具这张虚假证明。

法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至少应保留员工离职前两年的工资支付记录备查,网络公司未能提供高某工作期间的工资表等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认定高某提供的收入证明真实有效,判决公司按照月工资4000元的标准向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如何确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数额?这是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非常关心的问题。总的来说,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但是其中基数如何确定?年限又如何计算呢?本刊分两期介绍相关知识,本期先介绍经济补偿的基数如何确定。

提示一:经济补偿的基数为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就是经济补偿的基数。所谓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其中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相关案例】何先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现因企业内部有调整,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何先生除基本工资外,每月奖金也有4000多元。双方就经济补偿金里是否应包括奖金发生争议。按照有关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将其计算在基数内。

提示二:经济补偿的基数包括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需注意,既然是应得工资,也包括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

【相关案例】2013年6月1日,张宇入职某公司,合同约定其月薪6000元,期限2年。扣除社保及公积金个人部分缴费、个税等,张宇每月实际到手4900元。2014年4月日,公司书面通知张宇,决定30日后以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仍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合同。虽然张宇因个人缴纳社保、公积金等,实际到手的月薪为4900元,但在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时,应按照她的“应得”工资,而非“实得”工资计算,即合同上约定的6000元。

提示三:经济补偿的基数可剔除加班工资

对于确定经济补偿金基数,是否应将加班工资包括在内,长期以来执法部门存在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应包括加班工资。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既然加班工资也是工资总额组成部分,确定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就不应加班工资剔除在外。

另一种意见认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不应包括加班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即已经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五)项加班加点工资剔除在外。

上海市高院在《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一期)中明确了执行口径:“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时不应将加班工资包含在内。”上海高院认为,经济补偿从性质上看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为弥补劳动者损失或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给予劳动者的补偿,故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加班工资系劳动者提供额外劳动所获得的报酬,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

但是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已经成为常态,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由最低工资和加班工资组成,如在确定经济补偿基数不将加班费计算在内,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过低的问题。因而上海高院同时明确:如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将本应计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项目计入加班工资,以达到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则应将该部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另外,根据本市有关部门的口径,确定经济补偿金基数时,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也应当剔除。如某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中有4个月是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的,经济补偿基数按剔除这4个月后的另外8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提示四:经济补偿的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相关案例】小李于2013年7月1日进入D公司。合同约定小李每月工资1900元,合同期限1年。2013年9月-10月,小李因病请了两月整病假。2014年6月中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决定合同到期终止。已知小李合同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799元,低于最新的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820元,故在计算小李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时,应按1820元计算。小李在D公司工作1年,公司应支付他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为1820元。

提示五:经济补偿的基数不高于三倍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2013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036元,三倍的数额即15108元。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以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这实际上规定了当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基数需分段计算。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经济补偿基数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经济补偿基数要受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限制。

根据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以下情形支付经济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或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还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以下情形支付经济补偿总额不封顶: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裁员条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相关案例】张某2005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13年6月30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他的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2012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为14076元。经济补偿以2008年1月1日为时间节点分段计算,其中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经济补偿基数为15000元,支付三个月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经济补偿基数为14076元,支付六个月经济补偿。

即:(15000×3)+(14076×6)=129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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