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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关于印发大数据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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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5 20:15: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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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168主编 于 2017-2-25 20:24 编辑

筑府办发〔2016〕2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的通知

是否有效:是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6〕25号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大数据产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阳市大数据产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数据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5〕3号),开辟大数据产业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建立以能力为导向,以业绩为依据,以品德、知识、能力、贡献等为主要内容的大数据产业人才评价指标新体系,为把贵阳建成大数据综合创新试验区提供人才支撑。根据《贵州省民营经济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黔人社厅通〔2013〕3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贵阳市注册的大数据产业企业中从事大数据技术业(含数据收集、数据管理、数据处理和分析、传播、数据存储、流通等信息类专业)、大数据服务业(含系统集成、增值网络、数据租售、规划咨询等服务类专业)、大数据软硬件研发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大数据产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能力和业绩、不唯资历、不唯身份的原则。

第四条 大数据产业人才职称分为:大数据技术员、大数据助理工程师、大数据工程师、大数据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分为: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第五条 大数据产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纳入全市职称改革工作范围,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全市大数据产业人才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报评审大数据产业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

(三)取得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院校毕业的相关学历,或完成规定的本专业教育培训学习和完成国家规定的继续教育与公需科目学习任务。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大数据技术员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大专、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见习一年期满并经考核合格。

(二)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接受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含大、中专院校代培)专业技术培训,累计三个月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初中毕业文化程度,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接受过县级以上(含县级)单位(含大、中专院校代培)专业技术培训,累计一年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八条 申报大数据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二)大专毕业,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或担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

(四)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的,需担任员级职务五年以上(需从事员级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第九条 申报大数据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四年或担任助理职务三年。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六年,或担任助理职务四年。

(四)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九年或担任助理职务四年。

(五)不具备以上规定学历的,但担任助理职务八年,须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条 申报大数据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的学历、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

(二)获得硕士学位、双学士学位,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担任中级职称二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担任中级职务四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担任中级职务六年以上。

(五)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担任中级职务九年以上。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大数据技术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胜任本职工作,初步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知识,有一定的应用分析能力。在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解决一般性专业技术或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十二条 大数据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胜任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掌握本专业的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标准。对一般技术、管理工作能进行总结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在高一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能独立解决一般性专业技术或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十三条 大数据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较丰富的研发、生产、管理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比较复杂的专业技术和技术管理问题,对本专业技术工作能提出较好的技术方案和撰写技术总结报告,能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并完成区(市、县)级以上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一项,或参与并完成市级以上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一项。

(二)参与研制并经市级以上单位鉴定的新产品1项以上的主要技术人员。

(三)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

(四)在市级以上媒体发表专业文章1篇或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五)参编已出版的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个人撰写文字2万字以上。

(六)获得市(厅)级三等奖以上或区(市、县)二等以上科技成果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七)参与获得软件著作权1项。

第十四条 大数据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解决本专业领域重大技术和管理问题的能力,成果突显,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具有指导工程师工作、学习的能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并完成市(厅)级以上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1项,或参与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1项。

(二)主持研制并经省(部)级以上单位鉴定的新产品1项以上,或参与研制并经市级以上单位鉴定的新产品2项以上。

(三)以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1项,或参与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2项。

(四)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论文1篇。

(五)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出版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1部。

(六)获得市(厅)级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七)以第一完成人获得软件著作权2项。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 对任职年限不足,或不具备规定学历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申报破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正常评审条件下,近三年来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连续两年被单位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二)撰写出有一定实用价值的技术业务报告;

(三)参与单位技术改造项目并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六条 对任职年限不足,或不具备规定学历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申报破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正常评审条件下,近三年来工作业绩突出、贡献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个人获区(市、县)级党委、政府或市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以及安全生产、安排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先进荣誉称号。

(二)获得市(厅)级二等或县(市、区)一等科技成果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三)研究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成果经产业化生产年产值在300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参编已出版的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个人撰写文字3万字以上。

(五)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论文1篇。

(六)在专业领域独有建树并作为掌握关键技术者,培育或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经推广年产值达到600万元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连续2年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负责人。从事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连续3年使企业盈利有较大幅度增长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的(经市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八)产品在省级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最高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第十七条 对任职年限不足,或不具备规定学历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申报破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正常评审条件下,近三年来工作业绩十分突出、贡献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一)获国家级奖(获奖证书有署名)。

(二)获得省(部)级3等奖以上1项(获奖证书有署名)。

(三)研究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成果经产业化生产年产值在600万元以上。

(四)以主编、副主编身份出版专业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2部。

(五)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SCI或SSCI或EI源刊论文1篇。

(六)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国内同行业领先,经济效益达到1亿元以上者。

(七)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八)个人获市委、市政府或省主管部门授予的有关生产、经营和管理,以及安全生产、安排劳动就业等方面的先进荣誉称号。

(九)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科技成果奖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十)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全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十一)产品在国家级商会、行业协会组织的评比中获最高奖的企业主要参与者(获奖证书有署名)。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八条 大数据产业人才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单位申报,及时受理,定期评审的程序进行。

(一)单位推荐申报。单位根据评审条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呈报推荐报告和评审材料。评审材料需翔实反映大数据产业人才在经济建设一线和社会发展各项事业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与重要贡献,代表本人学术与技术水平的主要业绩,提供大数据产业人才的有关原始证件、获奖证书、论文著作原件、业绩证明材料、专业工作总结等。

(二)初审。由各区(市、县)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本辖区内提出的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后,送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政策性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答辩。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通过答辩、测试能力或采取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其进行评价。申报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原则上不参加答辩。

(四)评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其申报的业绩材料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答辩情况,定期组织安排专家召开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五)公示。对评审通过的大数据产业人才,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贵阳市大数据产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大数据产业人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贵阳市大数据产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审查表》(一式2份);

(二)《贵阳市大数据产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三)申报人员所在大数据产业企业注册证书、企业简介;

(四)表明本人水平的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五)单位评议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要具体,实事求是;

(六)有关学历、培训、职称证明材料:1.有关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工作年限证明;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七)有关的业绩证明材料:1.技术报告、经济效益证明、产品推广证明原件;2.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3.主持或参与的科研、新产品开发、技改项目、新技术推广等合同书原件及相关证明;4.发表的论文原件;

(八)区(市、县)级及以上统计、税务部门出具的报表、证明原件;

(九)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应提交参加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十)申报人和推荐单位的承诺书。

第七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大数据产业人才所在单位应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培训、进修和考察的条件,以不断提高其职业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一条 大数据产业人才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后,在贵阳市辖区内享受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同等的待遇,并参照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政策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大数据产业人才每年由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升、续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主要依据,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大数据产业人才职称档案由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保管,无主管部门的由政府人事代理机构负责代理,并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大数据产业人才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现行标准执行。

第八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大数据产业人才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程序、坚持条件,严禁弄虚作假和违规操作,凡弄虚作假和违反程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评人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规定任职年限内年度经单位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二)在培训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

(三)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四)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五)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

(六)严重失职、渎职,给企业或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延迟四年申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于通过《大数据相关专业国际通用认证体系》(见附件)认定的大数据产业人才,可以申报相应资格的大数据产业人才职称评审。

第二十七条 大数据产业是指与大数据的产生与集聚、组织与管理、分析与发现、应用与服务相关的经济活动的集合。包括数据挖掘分析服务、数据中心、宽带网络等基础设施;数字内容服务、物联网服务、位置服务等信息服务;智能终端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等电子产品制造;互联网+、智能交通、智慧城市等应用服务。

第二十八 条大数据产业企业由工业信息化部门负责认定。

第二十九 条本办法中大数据产业人才专业技术职务适用于在贵阳市注册的大数据产业企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大数据相关专业国际通用认证体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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