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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农村党组织的社会治理能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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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23 21:56: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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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大数据技术的快速发展,一方面正“裂变性”地改变着人们的信息获取模式与认知方式,另一方面也“持续性”地生产着“信息越公开、社会越不信”的悖论问题。信息裂变公开与规则绩效兑现,是大数据时代建构社会信任机制的充要条件。应用此理论分析农村党组织的社会治理能力,既能发现其长处,也能发现其不足。大数据时代,农村党组织应以建构村民和干部之间互信关系为基础,理清农村利益增值与农村利益分配、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党组织建设与农村事务村民共治之间的关系,并通过强化自身纯洁性和先进性建设,整合信息公开的“互联网+”模式,“先近后远”兑现村民守规绩效,引导村民参与村务合作共治,来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农村基层党组织;社会治理;信息公开;规则绩效;合作共治
  工业时代的秘密在于机械效率和社会分工,信息时代的秘密在于信息共享和社会合作。大数据时代,社会复杂多变,信息纷繁复杂,风险多元交织,提升大数据时代的社会治理能力,是党和政府面临的现实难题。农村基层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中合法性生长的触角,能否在大数据时代提高自身的社会治理能力,推进农村治理社会化、法治化、精细化、合作化,促成政府治理、社会合作、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局面,直接关系着党巩固农村执政合法性资源的问题。
  一、大数据时代的信息裂变传递与信任产生机制
  农村党组织何以在大数据时代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呢?本文尝试从信息公开、社会信任、合作共治三个关键词中寻找答案。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人们的信息收集与传递呈现出裂变性特征,从传统社会的“熟人传递”到现代社会的“陌生人传递”,大数据正“裂变性”地改变着人们的信息获取模式与认知方式。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信息公开程度越来越高,而人们的信任结构却出现了“非囚徒困境”式的失信问题,即在信息公开透明下产生的社会不信任与不合作问题。大数据时代,中国如何在信息数据裂变传递过程中,降低网络宣泄的喧嚣,引导社会信任的重构,成为摆在党和政府社会治理中的重要现实命题。
  (一)信息裂变传递与社会点关注背后的价值理性
  大数据时代,计算机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的大量存储与高效传播成为可能。现代社会的快速变化,产生了各类社会信息,使得信息呈现出多样性、海量性、变动性、复杂性的诸多特点,不能有效处理信息并为人们的决策或判断提供参考,就难以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信息裂变传递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变迁[1]。大数据时代的信息裂变传递,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将各类社会信息实行编码、存储、分类、整合、解码,并通过互联网的传播,实现信息传递主体的裂变,即由社会成员的“点关注”、“求转发”为介质,以点带面、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相辅相成,从小范围的“熟人”到大范围的“陌生人”之间快速地复制传播信息,实现信息的裂变传递。信息裂变就像发生核裂变一样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其特点可概括为传递速度极快、传播范围极广、信息受众极多。大数据时代,信息裂变传递是一把“双刃剑”,既有其正面意义,包括及时释放社会大众的舆论情绪、增加政府和社会之间对话的网络通道、快速传递党和政府施政利民的重大举措等,也有其负面作用,包括缩短了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反应时间、加剧了负面消息引发的公众恐慌、消耗了社会大众的时间精力等。就其负面性而言,大数据时代特定社会事件被社会“点关注”后,之所以会发生信息裂变传递,其背后的社会大众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社会心态呢?
  从有无公共理性的角度来看,研究群体社会心态和群体行为的社会学名家,倾向于认为群体社会心态是非理性的、偏执的、易怒的。塞奇·莫斯科维奇(Serge Moscovici)在《群氓的时代》一书中认为“在一个文明的世界里,民众使得非理性继续存在”,并且“个人理性屈从于他所不能控制的群体情感”[2]。奥尔特加·加塞特(José Ortega Y Gasset)在《大众的反叛》中进一步指出“社会大众容易受到目光短视、功利心驱使、政客的承诺、政府决策行为等方面的影响,若没有经过必要的政治训练以及自身拥有的理性涵养,社会大众就会变得孤注一掷的反叛”[3]。法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Gustave Le Bon)在《乌合之众》中,系统研究了社会大众的群体心态,权威性地阐释了在民主革命或群众运动中社会大众的“从众心态”、“理智的欠缺”和“情感的强化”,以至于任何有理智思考能力的个人,一旦加入到具有领袖崇拜的、喧嚣的社会群体当中,都会丧失自我思考的能力,变得和社会大众群体一样“冲动、异变和急躁”、“轻信、易受暗示”、“专横和偏执”,要么在人群中从众地去“锦上添花”,要么在人群中从众地去“落井下石”[4]。
  尽管勒庞、加塞特、莫斯科维奇等人的群体心理和群体行为研究有其独特的社会学贡献,也的确描述和解释了群体性抗争、民主革命、集体性游行、群众暴力等活动中社会群体的行为非理性特征,但是,在描述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群体行为方面,则是有所欠缺的。理由如下:(1)大众的综合素质差异。从人类文明演进的视角看,大数据时代不同于勒庞等人研究大众群体行为所处的时代,当前的社会群体相比以往的群体,他们具有相对更高的综合素质,一方面他们掌握着互联网使用的技术,另一方面他们也拥有现代文明的民主法治意识,可谓既具有技术理性,也具有道德理性。(2)大众行动中的个体时空差异。大数据时代,社会个体参与网络群体性行为时,具有不同于勒庞等人所描述的“人们上街游行活动”的时空特点。每个社会个体参与网络讨论或网络群体性聚集行为时,既享有网络缺场性带来的独立空间,也有作出理性回应的思考时间,从而不需要像在游行示威等类似群体性活动中那样短时、缺空间、易受群体感染而发生“非理性的从众行为”。(3)网络民众整体上的理性。从近年来我国网络群体性行为的参与情况来看,祛除网络喷子、网络民粹主义、网络暴民、意见领袖、网络水军和网络泄愤者的一些因素,大部分被信息裂变传递的社会事件,都具有社会群体可参与讨论的价值理性,抑或这些群体性的讨论行为本身,具有推动国家法治、社会公正、人际平等的政治参与作用,比如药家鑫案引发的司法信任危机、于欢杀“辱母”者案件引发的自卫权遐想、罗一笑刷屏事件引发的慈善获赠标准讨论等。可见,大数据时代,被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刷屏、信息裂变式传递的社会事件,其参与者的社会公众并非毫无理性的“乌合之众”,而是具有独特价值理性和相对独立判断能力的社会公众,他们并非都是从众的“锦上添花”者或“落井下石”者,而可能是理性参与的“雪中送炭”者。
  (二)信息公开与化解社会不信任产生的治理基础
  如果抛开网络宣泄型社会个体的非理性诉求表达,那么大数据时代网络共同体里的社会公众应该是能够表现出公共价值理性的。而这又引出了大数据时代社会治理的第二个问题,即基于社会公众存在公共价值理性,大数据技术使得信息裂变式传递,加大了信息公开的速度、深度和广度,那为什么信息公开的情况下,社会大众还会产生“不信任”的社会心理呢?基于纳什均衡对于“囚徒困境”问题的解决,经典社会信任理论模式,给出的社会治理良方是——信息越公开透明,社会个体越会增加信任,减少单方背叛行为,降低社会交易的摩擦成本,进而加强社会合作,促成好的社会治理。正如社会学家尼可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所言,“信任是使一个复杂社会变得简化的现实机制”[5],信任所产生的社会治理绩效是显而易见的,而不信任所导致的社会治理难度增加也是愈发明显。一般而言,信任是指一种相信并敢于托付给他人自己利益或期许的特殊社会关系,而敢于托付给他人的前提是基于理解带来的勇气。对于他者信息的公开,是产生相互理解和社会信任的前提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或唯一的前提条件。不论是吉登斯现代性研究中的“脱域”信任,还是弗兰西斯·福山所说的“铸就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的信任,信任发生的机制依赖于两个条件,一是基于他者产生合作或形成相互信赖基础的信息公开,二是所制定的游戏规则能够在“双方守规”时达到预期的“共赢效果”或“诉求满足”,否则,信任是无法产生的,抑或是信任无法可持续发展,其后果是潜在的社会报复或社会危机会转化为未来不确定中的社会现实。信息公开和规则绩效两者的有机结合,才是实现社会信任和社会治理的有效前提。
  论证信息公开和规则绩效是社会信任产生的现实机制,可以从逻辑学中的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推理中得到很好的说明。举个例子,大数据时代政府治理高房价如何获取民众社会信任的问题。利用大数据的信息裂变传递,政府从土地的招投标拍卖到政府限制炒房的限贷政策,依次通过互联网得到很好的信息公开,民众掌握了相关信息,应该对政府报以信任的态度,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民众遵循了游戏规则,期待高房价问题得到治理,但事实上民生住房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高房价的滥觞依旧存在,甚至愈演愈烈,由此,民众也就对政府治理高房价的承诺和能力产生了不信任。可以假定一个变量,即人们遵循社会信任的游戏规则后,规则产生了可靠的绩效,那么,社会信任就会在信息公开和可预期的规则绩效下得以发生,甚至是可持续发生。应当指明的是,这里并非把“规则绩效”看成一个结果变量,并以结果变量解释原因,形成本末倒置、循环解释的“鸡生蛋-蛋生鸡”诡辩,而是将“规则绩效”看成一种可以形成信赖的理性预期,并随着理性预期的达成,巩固双方的信任关系。这也正如社会学大师罗伯特·艾克斯罗德(Robert Axelrod)所言“人们基于利己而非利他原则开展的合作,其合作的基础不是信任,而是关系的可持续”,“合作关系可持续性依赖的恰恰是遵守双方契约后的得利效果”[6]。就前例而言,老百姓住房需求的信息和政府土地财政及住房政策的信息得到双公开,而后,政府有效治理了高房价问题,老百姓的民生住房需求得到满足,规则绩效能够达到预期效果,政府和民众之间的信任关系就会得以建构。换言之,不能够达到预期的政府承诺或规则绩效,而又试图为不太满意的规则结果寻求合理性和合法性时,不仅不会增加社会信任,反而会加重社会治理的难度,埋下社会危机的种子。
  从吉登斯(A.Giddens)现代性的两种“脱域”机制来看,代表相互交流媒介的“象征标志”(symbolic tokens),其主要作用是信息公开,而代表技术人员所组成的“专家系统”(expert systems),其主要作用是引导理性的信任[7]。从民需的角度来看,城市高房价并不具有合理性,是财富分配不公正和引起社会不可信的重要根源,而论证高房价合理性的专家,形象地将城市住房高价买卖称为“城市股票上市”,并以城市发展需要“拍卖土地”的土地财政为借口,试图将高房价合理性的原因归结于城市公共服务成本的分摊,即公民购买的不止是城市住房,其高房价背后是对城市公共服务的摊薄消费[8]。事实上,这种专家辩护,并不可信,其原因有三:一是它无法解释城市不同房子高价位的差异性和城市公共服务均享性的矛盾,同时也无法理清与城市部分准公共服务“使用者付费”规则的关系,如地铁、中高等教育、医疗卫生等;二是它无法解释房价短期内暴涨与公共服务质量平稳性之间的关系,比如部分一线城市曾发生过的“房价一夜暴涨”,使得炒房者、原持房者爆赚,而对于未持有房产的他者是不公平的,同时当地城市的公共服务质量也并没有短期大幅提高;三是它模糊和淡化了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职责和功能,将政府的公共服务看作是市场交易。综上所述,大数据时代信息公开背景下,化解社会不信任产生的治理基础,应当是党和政府承诺的“民生需求”的实现程度,即党和政府越能兑现“规则绩效”,越能促进社会信任机制的形成,也就越能增加社会合作关系的可持续,从而越能有效实现社会治理。
  二、农村党组织建构社会信任需理清的社会治理问题
  对于我国地域最为广袤的农村而言,农村社会治理主体的主张有多种观点,有村民自治组织论、社会组织论、农村党组织论、村民个体论、村企业组织论或复杂多元主体论。从农村生活日常来看,处于政治领导核心和系统运作高频的农村党组织,才是我国农村社会治理中最重要的治理主体。近年来,农村党组织的社会治理能力稳步提升,既依靠其长处取得了农村社会治理的成绩,也难舍其短板侧漏了农村社会治理的不足。大数据时代,网络监督构成了农村党组织较远的虚拟问责,而农民期望则构成了农村党组织较近的现实督促。在大数据时代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农村党组织要通过建构社会信任机制来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就必须理清当前农村社会所需治理的主要问题。
  (一)农村利益增值与农村利益分配
  大数据时代,信息裂变传递与社会不信任的发生,既源于权力主体社会治理能力的不足,也源于人们利益诉求的不满足,以致在互联网共同体里,大数据可以技术性地呈现每个社会个体的理性担忧集合,即大数据时代的大众理性担忧。消解这种大众理性担忧,建构社会信任和社会合作可持续的模式,并不意味着呐喊绝对平均主义或民粹主义式的分配,而是基于社会理性的利益公正分配,促进“规则绩效”下的社会信任,实现“合作共治”下的社会治理。对于“三农问题”的治理,其治理权的领导核心在于农村党组织。农村党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一同治理着“三农事务”,其治理绩效直接关系着农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持续性问题。大数据时代,农村发展增值和农民利益分配问题是农村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需要重点处理好的问题。具体而言,在大数据信息裂变传递的压力下,农村党组织提高社会治理能力,需理清农村发展利益增值与分配问题,该问题可作如下区隔:
  (1)治理者自身的利益难以割舍。农村党组织带头人和其他村干部,由于不具有政府体制性财政支出供养,只能从农村发展增值或农村集体财产运作中获取收益,而缺乏有效监管就更容易僭越法治去获取不当得利。正如哈罗德·拉斯韦尔(Harold Lasswell)所言,“任何政治行为都是以尊重、安全、收入等具有代表性的社会价值分配为基础的”,而“任何精英都会以共同命运的象征为旗号来为自己辩护和维护自己的利益”[9]。大数据时代,财富集聚和拜金价值观容易在网络传播中泛滥,而作为农村社会的治理者也身在其中,一旦经不住外界诱惑就可能在治理农村事务中,模糊和淡化村集体收益和自己收益的界限,孳生社会治理的天敌“腐败”。(2)农民遵循规则获得多大收益。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手机、电脑、互联网增加了农民获取各类社会信息的渠道,而对农民而言,信息越公开,意味着追求“规则绩效”的愿望越强烈,即农民遵循规则能够在何时、何地、从谁那里获得较多的收益,以延续社会信任和合作共治的关系。(3)利益分配机制的公正性欠缺。从政社互动的角度来看,政府和社会之间紧张关系的张力,既产生于特定的冲突或摩擦,也根源于利益分配机制的公正性欠缺。不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大数据时代网络喧嚣和缺场宣泄的根本根源。大数据时代的场域,既给制度消费中的弱势农民以宏大的表达空间,也给制度供给中的强势政府以厚重的舆论监督,两者的交汇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中心话题。(4)农村既得利益阶层的再生产。“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马太效应,总是有扎根社会生存的自然逻辑。改革开放近40年,我国农村面貌已焕然一新,原有的“共贫共富”人民公社模式,也被现有的“贫富差异”市场经济模式取代。“贫富差距”过大显然不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政策初衷,而用社会治理逻辑来消减农村社会的贫富差距,就必须重视农村既得利益阶层的再生产问题,即“强者越强、富者越富”的阶层再生产中是否“非正当性”侵占了弱者农民的利益。
  (二)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
  大数据时代,消解信息裂变公开模式下的社会不信任,其社会治理的核心方式在于促进规则绩效的有序形成。对农村党组织而言,所要治理的农村事务纷繁复杂,除了处在首位的农民利益增值与公正分配问题,还有处在显性位置的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农村经济发展是要解决农民的生活生计问题,而农村环境保护则要解决农民的生态安全问题。对农民而言,生计问题可能会价值优先,短视性地选择牺牲环境来促成农村经济发展,而生态安全问题迟早会被提上关注的日程。但对农村党组织而言,做出“先污染后治理”、“边发展边污染”、“边污染边治理”的价值选择,“一只腿长”地发展农村经济,“一只腿短”地保护农村环境,只会造成更多地“癌症村”、“尘肺村”、“血铅村”等令人震惊的环污村[10]。从长远来看,农村环境的破坏,势必影响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既会威胁到农民健康和谐的生活,也会让农村党组织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环境追责。这也就从一个侧面解释了“邻避效应”问题网络传播热的原因,即人们对于潜在污染项目的安全担忧,是产生信息公开模式下社会不信任的现实根由。因此,大数据时代,农村党组织对于“三农事务”的社会治理,必须审慎地处理好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增强信息公开模式下社会治理的规则绩效,让遵守规则的农民生活上更有盼头、安全上更有保障,才能更好地增进干群信任、促成社会合作共治。大数据时代,提高农村党组织社会治理能力,需理清的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层面:
  (1)“农业+互联网”驱动下的供给侧改革。农村情况复杂多样,农村治理更无一本“圣经”可寻,但农村之所以叫“农村”是因为跟“农事相关”,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千头万绪中,发展农林牧副渔产业依旧是绝大多数农村发展经济的首要职责。农村党组织应抓住大数据时代的“农业+互联网”(Internet + Agricultural)契机,整合移动互联、物联网、大数据、云技术等信息技术资源,有效分类市场对农林牧副渔的需求信息,促进“农业+互联网”驱动下的供给侧改革,避免农林牧副渔产品的市场滞后调节,相对有效地实现信息服务助农“种对、卖好”。(2)“互联网+环保”模式下的农村生态建设。大数据时代,信息裂变传递给社会公众的讨论,提供了公开传播的平台和“不在场”的场域,使得关乎生态安全和环保事业的“环污事件”迅速曝光,引发更多公众的社会关注,直至舆论压力迫使政府相关部门和当事者更改错误。在这种“互联网+环保”的信息公开场域下,农村党组织要避免生态破坏事件的互联网舆论压力、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必然要关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生态建设,整合农村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人力、物力、技术、财力、信息等方面的资源,推进农村的生活区、生产区、治污区三区分离,实现农村治理中的绿化、洁化、美化工程有序配套。(3)“环保+农业”格式下的美丽农村。大数据时代,一方面信息裂变式地公开加速,另一方面社会信任的生成愈发需要规则绩效,才能促成社会的合作共治。农村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既需要发展农村经济,保证农民的生活生计问题,又需要保护农村环境,保障农民的生态安全问题,只有推进“环保+农业”格式下的美丽农村建设,坚持环境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并在此前提下搞好“农业+互联网”式的市场驱动型发展,才能让治村权力不“随人而为”或“遇事而定”,实现农村治理绩效,促成干群信任和合作共治。
  (三)农村党组织建设与农村事务村民共治
  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裂变传递成为现实可能,而这就好比一块硬币的两面,硬币的另一面是信息技术也会使得“技术删帖”、“系统屏蔽”成为信息隐藏的“杀手锏”,即技术裂变式的信息公开与人为选择式的信息隐藏这一矛盾的客观存在。要使得人们摒弃“社会不信任”、形成社会治理的合作共治,显然仅仅依靠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寻求信息公开是不够的,抓住部分官员选择性地寻求“信息隐藏”的节点,也是治理农村贪腐和庸政怠政的关键。大数据时代农村党组织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除了农村利益增值与农村利益分配、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等特殊性治理事务外,还必须有序有效处理好农村党组织建设与农村事务村民共治的问题。不论是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所讲的“党政分开”,还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今天王岐山同志所论的“党政分工”,任何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理论和事实上,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11]。这意味着大数据时代的农村事务治理,依旧不能脱离“党的领导”,也不能将农村党组织刻意“边缘化”。依据2010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农村事务”可以笼统地界定为“调解农村纠纷、维护农村治安、反映村民诉求”的所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大数据时代,既要监督部分官员权力谋利型的“信息选择性隐藏”或“信息不公开”问题,又要避免信息裂变公开模式下的“承诺兑现失效”或“规则绩效缺失”问题。在这样的大数据时代语境下,农村党组织建设与农村事务村民共治问题,可作如下几方面理解:
  (1)农村事务治理中不能将农村党组织建设边缘化。大数据时代,信息裂变公开的压力以及“全面从严治党”的时代要求,并不能成为农村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选择“庸政、懒政、怠政”的借口,而在农村事务治理当中,理论界片面地强调社会组织、NGO及第三方组织的社会多中心治理作用,容易陷入将农村党组织建设边缘化的窠臼。农村党组织建设,既包括农村党组织内在的纯洁性建设,即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的思想建设、制度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又包括农村党组织外在的先进性建设,即农村党组织领导农村事务实现合作共治的能力建设。(2)农村党组织在农村事务治理中应杜绝组织图赖行为。古代商鞅变法中“徙木立信”的故事,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权当政者,必须“兑现自己的承诺”才能取得人们的信任。大数据时代,信息裂变传递意味着“坏事传千里”的蝴蝶效应被放大,信息越被公开,人们越期待党和政府“兑现诚信”。农村党组织在大数据时代领导农村事务治理中,更应该杜绝农村党组织自身的组织图赖行为,即承诺在前,失信在后,试图掩盖,图赖收尾。比如,部分农村党组织在城镇化动迁中,带有图赖行为的吓唬式宣传“早签早得利,晚签一场空”,又如不顾社会发展中物价上涨所引起的拆迁补偿标准上涨问题,而单方面图赖式宣传“政策不变、力度不变、拆迁不停”等[12]。大数据时代,农村党组织若发生图赖行为,其失信行为传播更广,更不利于重塑农村党组织在当地村民群众中的社会信任,从而不利于形成社会治理所需的合作共治网络。(3)社会信任下的农村党组织和村民事务合作共治。过去农村事务治理中存在着一些引起村民群众不信任的现象,包括农村事务“村主任说了算”、“征迁和换届相交织,闹人和闹事相结合”、农村黑恶势力进村党组织班子等情况。而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农村党组织既要通过“洁身自好、清者不为”来竭力避免这些负面情况的“网络传播”,又要通过引导村民群众更好地参与农村事务自治,来增进社会信任共识,寻求农村党组织和村民群众等多元社会治理主体的社会合作共治,才能提升大数据时代农村党组织的社会治理能力。
  三、大数据时代农村党组织引导社会合作共治的要津
  大数据时代,网络空间的缺场性是社会个体理性参与网络公共论域的前提,而信息裂变传递彰显的是社会大众“点关注+加评论”背后的公共理性。基于这种公共理性所产生的大数据悖论是政府信息越对公众公开与公众信任越对政府闭合,其根本原因在于政府“承诺兑现”的离场或“守规绩效”的缺失。兑现“守规的绩效”,塑造社会信任体系,促成社会合作机制,是党和政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核心路径。大数据时代,针对农村利益增值与农村利益分配、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党组织建设与农村事务村民共治等社会治理难题,农村党组织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引导社会合作共治的要津,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农村党组织应强化自身纯洁性和先进性建设
  大数据时代,信息裂变传递与网络结构特性,既给农村党组织建设带来了电子党务管理的便捷性、高效性和利民性,也给农村党组织负责人及工作者带来了“突发危机事件上网”的畏惧性、不利性和问责性。而在这种特定网络情境下,农村党组织只有通过提高农村事务的社会治理能力,才能获取当地村民群众的社会认同和政治信任。提升农村党组织社会治理能力,首先必须从农村党组织自身纯洁性和先进性建设入手。由于不同地区的农村有着地域地貌、经济发展现状、人口现状、外出农民工流动性、农村空壳化、特定民俗文化、农村生态等各个层面的差异,也就决定了不同区域的农村党组织在推进自身纯洁性和先进性建设方面的差异。从研究大数据时代农村党组织建设的规律性来看,解决农村和农村之间社会治理的差异性问题,并不在于各个农村党组织的“特性”,而恰恰是优秀农村党组织纯洁性和先进性建设方面的“共性”,以优秀农村党组织建设过程中的“共性”,来解决不同地区农村社会治理问题的“特性”,进而又形成不同地区农村党组织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特性”。大数据时代,为提升农村社会治理能力,农村党组织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主要“共性”在于:(1)狠抓农村党组织的依规治党执行力。大数据时代,信息网络公开和信息裂变传递是促进党和国家推进法治化的重要利器。对于农村党组织而言,农村党组织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建设必然是以“依规治党”的执行力为标杆的[13],只有将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要求和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实际结合起来,做到治党规则至上、依法用权、滥权必究、程序刚性和权利保护,才能推进农村党组织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提升大数据时代农村党组织社会治理能力。(2)选培具有“新能人”特性的农村党组织带头人。大数据时代,提升农村党组织社会治理能力,关键是要有一支具备“新能人”特性的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当前,农村党组织带头人的产生方式主要是“双推一选”和“公推直选”,其来源包括大学生村官、新乡贤、村经济组织负责人、党政机关退休干部、原村干部、村致富能手等能人。可以通过选任或培育的方式,使得农村党组织带头人具有“新能人”特性,一是应具备传统村支书的党务管理知识、组织协调能力、组织创新能力、农村致富能力、社会矛盾处理能力等方面的职务能力和素质,二是应具备符合大数据时代要求的互联网党务意识、依规治党的守规意识、抗腐拒腐防腐意识和推进党组织建设的“触网”能力。(3)创新农村党组织的服务功能再生产。大数据时代,一方面,信息裂变公开的监督使得村民对于农村党组织社会治理能力有了更高的呼声,倒逼农村党组织建设回应这一诉求,另一方面,农村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主要通过“外化”的农村党组织服务功能再生产来体现。农村党组织服务功能的再生产,要以变化的村民需求为主线,在农村党组织结构设置、农村党组织运作机制、农村党组织创新理念、农村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农村党组织“互联网+党务”、农村党组织社会治理等方面体现出“为村民服务”的细致关怀,使得农村党组织的党建日常和工作日常,切实让村民享有可信赖的优质服务。
  (二)农村党组织应整合信息公开的“互联网+”模式
  大数据时代,信息公开网络化与信息传递裂变化的特定格式下所产生的“社会不信任”,并非信息公开这个促使公民达成社会信任的必要条件出了问题,而是在于党和政府的部分“规则绩效”兑现失灵,比如“先富带动后富”的政策公开与“现实贫富差距扩大”的现状担忧等,造成了组织图赖行为的客观存在,以致社会信任合作的预期削弱,才会产生“信息越公开,百信越不信”的社会现象。由此,大数据时代,提升农村党组织社会治理能力,并不意味着要避开大数据的信息裂变公开,而恰恰是要进一步实现党务、村务的上网公开,并以此督促农村党组织自身改进工作,努力兑现对村民的郑重承诺、实现“规则绩效”,进而促成社会合作共治,优化农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大数据时代,农村党组织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应整合信息公开的“互联网+”模式,即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党务村务,应根据当地村民的通电通网通路情况,及时有效地采取多元化渠道进行信息公开,包括互联网公开、广播传媒、村民议事会议、黑板公告栏等。具体而言,农村党组织整合信息公开的“互联网+”模式,要从如下几方面入手:(1)农村党组织应公开农民关心的政策信息。大数据时代,农村党组织及负责人对农民的民生承诺事项,经过互联网公开后,具有一定的督促和问责作用。而要提升社会治理能力,农村党组织必须理清农民需要的、关心的政策信息,进行精准公开,才能引起农民的关注及监督。农民关心的民生事项,主要集中在农村机动地确权、城镇化征地拆迁补偿及分配、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村集体债权债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种粮直接补贴、农机补贴、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农村特困户补助、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以及荒沟、荒丘、荒山、荒滩等未充分利用的“四荒地”土地发包等。(2)党务村务公开应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大数据时代,信息裂变所传递的农村新闻及信息,往往是比较敏感的土地征收群体性事件、农村生态环境破坏事项、村干部腐败、“邻避效应”抗争性事件以及其他一些“吸睛”事项。从危机管理的“预防性”来看,及时公开村民关心的信息,未雨绸缪地将工作做到细处、矛盾化解在日常,更有利于提升农村党组织的社会治理能力。因此,大数据时代,农村党组织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来公开村民关心的党务村务信息,一方面,农村党组织可以结合当地情况,借用乡镇街道互联网网端或独立申请网端来推进村务党务的“上网公开”,另一方面,农村党组织需继续使用传统的信息公开渠道,在便于村民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公开栏,同时还可以通过农村广播、村民议事会、村民“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推进党务村务信息公开。
  (三)农村党组织应“先近后远”兑现村民守规绩效
  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为信息裂变传递提供了可能性和现实性,而信息裂变传递本身只具有技术的客观性,而非一边倒的价值倾向性。这意味着信息裂变传递,既有可能传递代表“正能量”的价值事件,也有可能传递代表“负能量”的宣泄事件。在大数据信息裂变传递的情境下,任何社会治理都需要谨慎对待治理不足产生的“规则绩效欠佳”或“规则失灵”问题,进而引发社会治理的“信任丧失”和“合作不可持续”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因此,大数据时代,信息裂变公开与守规绩效兑现是建构社会信任体系的双轨,缺乏任一轨道,社会信用的体系都会翻车或出轨。管子曾说:“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中国古代,王朝盛世以“轻徭薄赋,疏民困,利民生”来建构“有恒产者有恒心”的社会信用体系。而在大数据时代,面对“寒门再难出贵子”和“贫富差距扩大”的社会焦虑,作为农村社会最重要的治理主体,农村党组织应在信息公开“互联网+”的模式下,竭尽全力“先近后远”兑现村民守规绩效,重塑农村社会的信任机制,促成农村社会的合作共治。农村党组织“先近后远”兑现村民守规绩效,主要基于如下考量:(1)农村党组织能力的“有限”与“有为”。对于本文前述治理“高房价”引发的社会不信任、宏观论题所述的“先富带动后富”以及“社会阶层固化趋向”等“规则绩效”兑现失灵,农村党组织显然是能力“有限”,无法解决这么“远”的事情。但是,农村党组织对于农村利益增值与农村利益分配、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党组织建设与农村事务村民共治等问题,还是有能力去“有为”的,且能够促成“先近后远”的村民守规绩效兑现,重塑农村社会信任机制,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2)农村党组织应学会在社会治理中“牵牛鼻子”。大数据时代,农村党组织面临的社会治理工作可能千头万绪,要学会在社会治理中“牵牛鼻子”,抓社会治理的民生重点工作,包括农村公共服务标准化、惠民政策落实化、扶贫工作精准化、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科学化等,推进农村党组织服务功能的再生产,才能让村民共享改革开放成果、兑现村民守规绩效,促成社会治理的信任合作机制。(3)农村党组织“眼里有事”才能兑现村民守规绩效。大数据时代,农村党组织塑造农村社会信任机制,主要通过互联网信息公开承诺和兑现承诺让村民享有守规绩效来完成。而农村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不仅要学会“牵牛鼻子”抓农村重点民生工作,也要学会“弹钢琴”的方法,从宏观到具体,兼顾部分村民力所不能及的“烦心事”。比如,互联网报道的部分村民响应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搞创业小店的农民因政策受堵要关门、蛋农因鸡蛋滞销而向山崖“倒鸡蛋”事件等。虽然这些都是部分村民的私事,但是,农村党组织及负责人应“眼里有事”,从帮助村民解决烦心事中,塑造农村党组织及干部为民服务形象,建构良好的干群互信关系,促成农村社会治理合作共治。
  (四)农村党组织应引导村民参与村务合作共治
  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推动人们步入“后工业社会”,社会信任的形态也随之发生变迁,由传统熟人社会的“习俗型信任”转入现代陌生人社会的“契约型信任”。但就执政党和政府的功能而言,引导大数据时代的社会信任体系建构,其核心理念依旧在于信息公开与规则绩效的双轨运行。中国共产党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只有扎根农村社会,通过党组织服务功能再生产,逐步兑现对村民群众的民生承诺,让守规的村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才能吸引村民群众参与村务合作共治,进而推进我国农村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大数据时代,农村党组织引导村民参与村务合作共治,需从如下几方面入手:(1)激发村民对村务参与共治的兴趣。早在延安局部执政时期,中国共产党就通过农民诉苦会、民主选举等方式,主动搭建起共产党人和村民政社互动的桥梁。改革开放近40年,中国共产党和农民之间更是有着深厚的血肉联系,作为党长期执政的基层触角,农村党组织必须主动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通过大数据时代更为丰富的信息公开和信息互动方式,激发村民对村务参与共治的兴趣。(2)引导村民科学参与村务合作共治。大数据时代,信息裂变传递对于农村党组织的社会治理具有宽泛的监督和问责作用,而从网络公众注意力和兴趣点主要聚焦在“负面偏激性”事件上来看,农村党组织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更应该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引导村民科学地参与村务合作共治,将农村矛盾化解在日常工作当中。比如,在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农村党组织在引导村民参与共治过程中,就应汲取环境污染的教训,以保护农村显性的生态环境为前提,科学合理制定发展农村经济的规划,更好地实现农村社会经济发展[14]。(3)培育村民参与村务合作共治的氛围。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既给农村党组织提供了信息交互的便捷性,也给农村党组织动员村民参与村务共治造成了新的难题,即村民习惯了网络的缺场性互动,不愿到现场去参加农村党组织活动。因此,大数据时代,农村党组织引导村民参与村务合作共治,需培育村民参与村务合作共治的文化氛围和行动氛围,以环境场力促成村民参与村务合作共治,从而推动农村社会治理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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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崔玉丽.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社会治理的创新关键[J].党政论坛,2015(12):40-41.
  【基金项目】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2016年度“推进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创新的路径研究”(16DJC003)阶段性成果,项目负责人王华华。
  【作者简介】王华华(1984—),男,湖北襄阳人,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共江苏省无锡市委党校讲师、副主任,研究方向为现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党史党建。
来源:《理论与改革》 作者:王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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