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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一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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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7 00:49: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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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采购申请的提交
        属于年初部门预算已确定的采购预算,货物或服务《政府采购申请表》交分管业务科室审批(用预算外资金采购的项目同时提交预算外资金用款申请书)。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申请表》交基建科审批,并分别由审批业务科下达采购资金到采购办执行采购。
         执行中追加采购预算,属于年初采购预算范围内的,提交采购申请程序与本条第一款相同。
         执行中追加采购预算,不属于年初采购预算范围内的,按预算管理程序申请批准后,再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送相应业务科审批,由业务科下达采购资金到采购办执行采购。

二、确定采购方式
         采购办根据项目情况(采购规模、实施时间、技术要求等)结合当年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组织形式(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并下达采购任务书,由采购中心或主管部门执行具体的采购;
         暂不能确定合适采购方式的,由采购中心或主管部门发布采购预告征集供应商后,根据供应商报名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三、采购中心或主管部门组织集中采购
         根据采购人提出的书面需求(技术指标、时间需求、服务及付款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等);
         对技术含量高的项目,在制作采购文件时,应邀请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对技术要求把关;
         采购文件征求采购人意见(根据需要);
         采购文件送采购监督部门备案(采购办、监察局);
         发布采购信息;
         组建评标委员会(并送采购办备案);
         提前半天或一天到区政府采购办市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         组织开标;
         组织评标;
         公示拟成交结果;
         发出成交通知书。

四、签订采购合同
         采购人依据成交状态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一式四份,采购单位、供应商、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办(基本建设项目同时送基建科)各执一份;
         采购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送采购机构审核见证、采购机构在收到正式合同后7日内应将采购合同送采购办备案;

五、履行采购合同
         采购人应本着对国有资产负责的态度,按照采购合同认真组织验收(属于采购中心采购的项目,采购中心应协助或见证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属于分次付款的采购项目同时出具《政府采购分次付款通知书》;
         采购人将验收报告原件、发票复印件、《政府采购分次付款通知书》送集中采购机构(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直接送区政府采购办);
         集中采购机构将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政府采购分次付款通知书》送采购办办理付款。

六、拨付采购资金
         采购办根据采购合同进行合同登记;
         采购办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开具政府采购付款通知书,通知业务科室划拨采购资金入政府采购专户。
         采购资金进入专户后,按以下两种方式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         1)由采购专户将资金拨付给供应商;
         2)单位使用贷款资金(非政府财政性贷款)采购的项目,由单位依据采购办出具的支付通知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七、办理采购款需提供的资料
         汽车维修费的结算资料:定点维修单、费用结算单、耗材清单、发票复印件。
         汽车保险费用结算资料:保单、发票复印件、确认书。
         采购中心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资料:合同原件、发票复印件、验收报告。属于非一次性付款的项目还须提供分次付款通知书。
        部门集中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项目资料:采购工作记录资料、合同原件、发票复印件、验收报告。属于非一次性付款的项目还须提供分次付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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